一、地块基本情况
地块名称:台山市台城长岭村委会边坑地块
占地面积:地块由两个相邻地块组成,分为地块二和地块三。其中,地块二占地面积为5852.97平方米,地块三占地面积为7914.64平方米,调查总面积为13767.61平方米
地理位置:江门市台山市台城东郊路南侧、温边村北侧
土地使用权人:台山市土地开发储备中心
地块土地利用现状:闲置荒地
未来规划:二类居住用地(R2),规划属于第一类用地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单位:广东禹航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调查缘由: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地块。
二、第一阶段调查
第一阶段调查工作开展时间为2022年9月。根据现场踏勘、人员访谈及历史资料分析可知,地块于2004年被政府征收。被征收前,地块二属于台山市台城街道安步社区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农用地,地块三属于台山市台城街道长岭社区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农用地。2011年前,地块二主要作为蕉林和菜地,种植香蕉及瓜果蔬菜等。2011年,因未来规划,地块二进行了填埋平整;自2011年至今,地块二存在多次建渣倾倒情况,期间大部分时间处于闲置状态。2004年前,地块三主要为村道和鱼塘,用于鱼塘养殖;2004年地块三被政府征收,同年鱼塘被填埋;2004年~2012年,地块三西南部进行甘蔗种植,东部逐渐处于闲置状态;2012年,因未来规划,地块三进行了填埋平整;2017年,地块三西南部被租赁作为项目部,用于办公和住人,直至2022年8月项目部被拆除,拆除后地块三处于闲置状态。
根据相邻地块土地利用历史沿革,调查地块周边主要为主要包括居民区、住宅、学校和农田。
1、地块东侧:东侧相邻区域历史为大排档、砂石场、鱼塘和松梅村,其中大排档于2017年修建,仅作简单餐饮服务;砂石场于2012年修建,从事砂石堆存,松梅村修建于明清时期,距离地块仅80米;
2、地块南侧:南侧相邻区域一直为温边村,温边村现属于长岭村委会管理,其修建于明清时期,距离地块仅10米;
3、地块西侧:地块西侧相邻区域为荒地和台山税务局。其中,台山税务局修建于2017年。
4、地块北侧:北侧相邻区域为东郊路、沙步新村和农田。其中,沙步新村其修建于1991年,截至2021年6月户籍人口120户。
根据污染识别结果,地块内潜在关注区域主要为填埋区域、倾倒区域和项目部区域,潜在的关注污染物为重金属铅和石油烃(C10-C40)。
三、初步采样调查
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初步采样时间为2022年12月~2022年12月,初步采样调查共布设土壤采样点12个,钻探深度7.0m,共采集55个土壤样品(不含平行样和对照点);设置土壤对照点2个,采集2个土壤对照样品;设置沉积物采样点1个,采集1个沉积物样品;土壤和沉积物样品检测项目包括基本理化性质(2项)、重金属机无机物(7项)、VOCs(27项)、SVOCs(11项)和特征污染物(石油烃(C10-C40))。此外,本次调查共设6口地下水监测井,共采集6个地下水样品;布设有1个地表水采样点,共采集1个地表水样品;地下水和地表水检测项目包括常规理化指标(2项)、重金属机无机物(7项)和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样品检测结果表明:
(1)土壤样品中,7项重金属及无机物指标除六价铬外均被不同程度检出,挥发性有机物和半挥发性有机物指标均未检出,石油烃(C10-C40)指标被不同程度检出,检出指标均未超本项目筛选值。说明该地块土壤环境质量满足二类居住用地(R2)的土地规划类型要求。
(2)地下水样品中,所有地下水浊度均超过Ⅲ类水标准,但浊度为感官性指标,故不作风险考虑;地下水样品中7项重金属及无机物除六价铬、铜、铅外均有检出,均未超对应筛选值;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均有检出,但均未超过相应的筛选值。
(3)沉积物样品中,7项重金属及无机物指标除六价铬外均被不同程度检出,挥发性有机物和半挥发性有机物指标均未检出,石油烃(C10-C40)指标被不同程度检出,检出指标均未超本项目筛选值。
(4)地表水样品中重金属及无机物指标镉、砷、汞、铜有检出,但均未超过筛选值;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均有检出,检出结果均未超对应筛选值。
四、初步调查结论
综上所述,本地块土壤、沉积物、地下水和地表水环境质量满足现土地规划类型要求,地块可作为二类居住用地(R2)开发利用。同时建议:(1)调查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经环保等相关部门备案并获得相关主管部门施工许可前,土地使用权人应对地块落实必要的环境管理和有效保护措施,避免地块受到扰动。具体保护措施包括设立明显标示或围蔽,禁止任何单位和人员开挖、取土等扰动地块的行为,确保下一步工作的顺利开展和环境安全;(2)地块再开发利用前,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随意倾倒、抛洒或堆放垃圾及来源不明的堆土等行为。(3)受场地环境调查的局限性,本工作体现的是调查期间场地内的土壤和地下水的环境质量现状,并不对具体的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预测、分析和评估。后续建设项目还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4)地块实施再开发时,再开发利用相关单位应密切注意开挖等施工过程,一旦发现土壤或地下水等存在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相关作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环境安全,并及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